新疗法把患者腿治残 北京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被判赔10万
2012-09-20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点击量:4929 我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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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采用医院介绍的新疗法来治疗银屑病(牛皮癣),结果却因药物中含有激素,导致股骨头坏死,造成腿部残疾。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被告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需赔偿杨先生残疾赔偿金、轮椅费等共计6.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2008年1至3月,杨先生因银屑病至被告医院就诊,医院给其治疗五次。同年10月30日,杨先生因右眼视物不清半年,至另外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老年性黄斑变性、双眼老年性白内障。2010年3月,杨先生因“左髋关节疼痛一年,右髋关节断性疼痛2个月、行走跛行”至一部队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左髋关节骨性关节炎、右侧股骨头病理性骨折、双髋关节积液(大量),并于当月行双髋关节清理修整、滑膜切除、股骨头减压术。
2010年12月,杨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告知自己在患处注射曲安耐德疗效快,是治疗银屑病的新疗法,先后五次为自己超量注射该药物。现自己不能站立、眼睛视力受损。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9万余元。
医院辩称,医院对杨先生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杨先生主张的损害后果属其自身疾病的自然演变,与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双方当事人商定,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疗过错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骨伤医院在对杨先生诊疗过程中,应用激素治疗未进行相关告知,违反治疗及用药原则,存在医疗过失,与杨先生股骨头坏死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C级(20%-40%);杨先生左、右侧股骨头坏死属八级伤残,累计赔偿指数40%。一审判决后,杨先生上诉到二中院,后二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