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以药补医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2012-12-04 文章来源:卫生部 点击量:989   我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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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为确保医疗机构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不断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山西按照“取消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在试点县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收入减少的40%,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补偿另外60%。安徽要求政府增加的投入占收入减少补偿的25%。河南规定试点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的20%由财政予以补偿,其中省、市、县(市)财政按4∶2∶4的比例承担,省直管试点县(市)按省财政和县(市)财政6∶4的比例承担。重庆由医保和财政各承担补偿资金的50%,其中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分别负担60%和40%。陕西对试点县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职工基本工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县级医院职工基本工资由政府负担70%。青海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由试点市财政足额拨付,从2013年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为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各地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河北要求各试点县(市)认真做好测算工作,确保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总量不超过上年度药品合理差价总量的60%。河南、浙江价格调整的总量确定为医院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的80%和90%,江苏要求收入减少的70%-9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湖北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将门诊诊疗费提高11元、住院诊疗费提高33元,价格上调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安徽要求诊察费补偿额占收入减少的75%,按一定比例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陕西共计调整了2285项收费项目,其中床位费提高50%、诊查费提高40%、级别护理费和治疗费提高30%、手术费提高10%;降低设备检查费和检验费,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幅不低于20%;同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价格提升部分全部由医保资金消化,有效减轻了患者负担,优化了医疗费用结构。

三、发挥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

在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各地还积极探索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发挥医保合理控制费用和医疗服务质量的作用。吉林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要求试点单位以上几种付费方式的比例大于60%,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比例。河北、山西要求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河南规定试点病种数不少于60个。

四、改革药品流通体制,促进合理用药

各地在试点县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不断完善药品采购政策,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重庆所有试点医院所有药品(含中药饮片)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并规定基本药物配备率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种类的80%,基本药物使用总费用比例不低于药品总费用的35%。安徽要求县级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制定《基本用药目录》并要求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不得低于70%。浙江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在同一通用名下,其年度采购金额不得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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